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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 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本站     2019/3/9 10:37:39    

厦门市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

 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节约投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在厦门市域范围内建设的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道路工程指的是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及其附属建设工程。

第三条 厦门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的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的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所需费用通过市级财政专项列支,不对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审查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下列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报送概算审批前应向市建设局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含交通工程设施);

(二)单跨≥40米或总长≥100的桥梁工程;

(三)城市隧道工程。

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市政道路工程无需向市建设局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可直接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概算审批。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文件严格把关,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规划设计方案批复;

(三)地勘、地形、管线等基础设计资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四)是否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五)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六)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是否落实;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七)设计概算是否完整。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送审前,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内部审查,要求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并形成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设计送审,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工程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等,说明初步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查工作涉及的主要部门或单位,并列明送审材料清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后向市建设局提交

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提供下列送审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书面申请;

(二) 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含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或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含批复的工程设计方案)

(四)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文件);

第十条 市建设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送审工程不属于市建设局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送审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三)送审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材料;

(四)送审工程属于市建设局初步设计审查范围,送审材料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市建设局应当即时受理。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受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后,根据工程情况可选择采用书面征询意见、召开评审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

(一)书面征询意见是指市建设局向受邀请专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初步设计审查征询函,相关专家、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设局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二)召开评审会是指市建设局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初步设计审查评审会,并形成相关书面审查意见。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是指市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市建设局依据评审情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内容符合要求的,市建设局应当批准并出具初步设计批复;

(二)审查内容基本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市建设局可以准予批准并出具初步设计批复;

(三)审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市建设局不予批准并告知建设单位不符合的原因,责令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重新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因设计单位原因需要进行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确认后进行设计变更。

因建设单位原因需要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盖章和工程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设计单位再进行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涉及建设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主要依据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初步设计审查。涉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内容的,建设单位须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重新报送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审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确因工程复杂,需要延长的,审查时限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六条 发改、规划、国土、交通、交警、水务、市政园林、文物、轨道交通、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意作假、蒙混过关的送审资料,市建设局有权不予批复,因其引起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做好审查意见的分析研究和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做好设计调整和修改工作。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市建设局除不受理其初步设计文件外,还可对设计单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作为对设计单位的信用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受邀请的审查专家、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审查人员,应以科学认真的态度,对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等主观原因而发生的重大问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教育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作为工程概算审批的重要依据。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市建设局审查通过的,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不予受理工程概算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对未执行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将有有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 2018 101日始至 2023年10月1止。

附 件 下 载:
·厦门市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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