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设计规范》中对沉淀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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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6.5.1 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本规范表 6.5.1 的规定取值。斜管(板)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规范第 6.5.14 条的规定取值。合建式完全混合生物反应池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规范第 6.6.16 条的规定取值。
表 6.5.1沉淀池设计数据
6.5.2 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 0.3m。
6.5.3 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采用 2.0~4.0m。
6.5.4 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污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污泥斗的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方斗宜为 60°,圆斗宜为 55°。
6.5.5 初次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除设机械排泥的宜按 4h 的污泥量计算外,宜按不大于 2d 的污泥量计算。活性污泥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 2h 的污泥量计算,并应有连续排泥措施;生物膜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 4h 的污泥量计算。
6.5.6 排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200mm。
6.5.7 当采用静水压力排泥时,初次沉淀池的静水头不应小于 1.5m;二次沉淀池的静水头,生物膜法处理后不应小于 1.2m,活性污泥法处理池后不应小于 0.9m。
6.5.8 初次沉淀池的出口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 2.9L/(s·m);二次沉淀池的出水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 1.7L/(s·m)。
6.5.9 沉淀池应设置浮渣的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
6.5.10 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格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小于 4,长度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小于 8,池长不宜大于 6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为 0.3~1.2m/min;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为 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 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 0.3m;
4 池底纵坡不宜小于 0.01。
6.5.11 竖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大于 3;
2 中心管内流速不宜大于 30mm/s;
3 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宜小于 0.3m。
6.5.12 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之比宜为 6~ 12,水池直径不宜大于5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 1~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 3m/min。当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 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 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 0.3m;
4 坡向泥斗的底坡不宜小于 0.05。
II 斜管(板)沉淀池
6.5.13 当需要挖掘原有沉淀池潜力或建造沉淀池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管(板)沉淀池。
6.5.14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一般可按普通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的 2 倍计;但对于二次沉淀池,尚应以固体负荷核算。
6.5.15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斜管孔径(或斜板净距)宜为 80~100mm; 2 斜管(板)斜长宜为 1.0~1.2m;
3 斜管(板)水平倾角宜为 60°;
4 斜管(板)区上部水深宜为 0.7~1.0m;
5 斜管(板)区底部缓冲层高度宜为 1.0m。
6.5.16 斜管(板)沉淀池应设冲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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