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路线设计中横断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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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横断面设计应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并应根据道路等级、控制要素和总体设计要点等合理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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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由规划部门制定,道路设计应服从总体规划。城市道路的设计一般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进行,并应符合规划控制要求;但对不能满足规划确定的道路技术标准而需要调整时,应与规划部门协商,并得到批准。
5.1.2 横断面形式应根据设计速度、交通量、交通组成、交通组织方式等条件选择,并应满足设计年限内的交通需求。
5.1.3 横断面设计应与轨道交通线路、环保设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布设等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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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环保设施是指道路范围内的声屏障、防噪墙、隔声板等设施。
5.1.4 横断面设计应结合沿线地形、两侧建筑物及用地性质进行布置,并应分别满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等宽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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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城市道路是路网构架,互相沟通,使城市交通四通八达,横断面布设特别是旧路改建,应考虑已有的地形地物条件,尽可能地利用已有构筑物和设施,而不是简单地套用路幅形式。横断面中的车行道宽度应依据设计速度、预测交通量、服务水平分析确定。
5.2 横断面布置
5.2.1 道路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四种布置形式(图5.2.1),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幅路适用于交通量不大的次干路、支路以及用地不足、拆迁困难的旧城区道路。
2 双幅路适用于专供机动车行驶的快速路、非机动车较少的主干路或次干路;对横向高差较大的特殊地形路段,宜采用上下分行的双幅路。双幅路单向机动车车道数不应少于2条。
3 三幅路适用于机动车流量较大、车速较高、非机动车较多的主干路或次干路。
4 四幅路适用于机动车流量大、车速高、非机动车多的快速路或主干路。四幅路主路单向机动车车道数不应少于2条。
5 当路侧有路边停车时,应增加设置停车带的宽度。
5.2.2 高架路横断面可分为整体式和分离式两种布置形式(图5.2.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式高架路中,主路上下行车道间应设置中间防撞设施;辅路宜布置在高架路下的桥墩两侧。
2 分离式高架路中,地面辅路的布置宜与高架路或周围地形相适应,上下行两幅桥梁桥墩分开,辅路宜设在桥下两幅桥中间。
5.2.3 路堑式和隧道式横断面布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堑式横断面(图5.2.3-1)中的地面以下路堑部分应为主路,地面两侧或一侧宜设置辅路。
2 隧道式横断面(图5.2.3-2)中的地面以下隧道部分应为主路,地面道路宜设置辅路。
5.2.3 当遇到无法动迁的障碍物,或敏感性地区以及特殊环保景观要求时,道路只能从地下以隧道形式穿越,且采用隧道式横断面;但其造价较高,采用时需进行经济技术比较。
5.2.4 设置主、辅路的道路横断面中,主路上下行车道间应设置中间带;主路与辅路之间应设置两侧带。
5.2.5 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布置。当道路横断面局部有变化时,应设置宽度过渡段;宜以交叉口或结构物为起终点。
5.2.5 同一条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布置,以保证行车安全及景观要求;当横断面有变化时,变化点宜设置在大型构筑物前或路口处,并留有足够的渐变段以保障司机的反应时间。
5.2.6 道路横断面布置中,当单向机动车道为3车道及以上时,宜单辟1条公交专用车道或限时公交专用车道。当不设公交专用道时,主干路横断面布置应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当次干路单向少于2条车道时,宜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停靠站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第5款的规定。
5.2.6 为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当达到设置公交专用道客流量时,对快速路、主干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大于等于3车道的道路,宜单独设一条公交专用车道或限时公交专用车道,同时在横断面布置时应设公交停靠站;当快速公交专用道设在快速路主线两侧时,应与快速路出、入口的加减速车道综合考虑;当次干路单向车道数少于2条车道时,宜另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
限时公交专用车道可用于路面资源有限且交通拥挤的路段,在保证高峰时段公交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车辆分时段使用,可有效利用道路资源,提高整条路段的通行能力,减轻主干路路面的交通压力。
公交专用车道的设置尚应满足《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和《公交专用车道设置》GA/T 507中的有关规定。
5.2.7 桥梁横断面布置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路段相同,特大桥、大桥、中桥的分隔带宽度可适当缩窄,其最小宽度应满足侧向净宽度及设置桥梁防护设施的要求。
5.2.7 当桥梁跨径较小时,可与道路同宽,这样既保证行车安全,又不过多的增加工程投资。特大桥、大桥、中桥,如果整个横断面宽度与道路一致,势必过多的增加了投资;为保证行车安全,车行道宽度、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一致。但其分车带等宽度可适当缩窄,以节省桥梁结构及投资。设计速度小于等于40km/h的道路两侧带可采用交通标线分隔。
5.2.8 隧道横断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的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路段相同。
2 当隧道两侧设置检修道或人行道时,可不设安全带宽度;当不设置检修道或人行道时,应设置不小于0.25m的安全带宽度。
3 中、长及特长隧道应设检修道,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75m。
4 当长、特长隧道单向车道数少于3条时,应在行车方向的右侧设置连续应急车道。当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港湾式应急停车道。每侧港湾式应急停车道间距不宜大于500m,其宽度及长度宜按图5.2.8布设。
5 不设检修道、人行道的隧道,应按500m间距交错设置人行横通道。
5.2.8 隧道内轮廓设计,除应符合隧道建筑限界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洞内路面、排水设施、装饰的需要,并为通风、照明、消防、监控、营运管理等设施提供安装空间。
1 道路等级和设计速度相同的一条道路上的隧道横断面组成宽度宜相同。
2 城市道路隧道内应设置检修道。检修道的路缘石可以阻止车辆冲上检修道,是检修步行者的安全限界,同时可保证隧道设备的安全限界;检修道的高度可按20cm~80cm取值,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检修人员步行时的安全;
2)紧急情况时,方便驾乘人员拿取消防设备;
3)满足其下放置电缆、给水管等的空间尺寸要求。
当设置检修道时,可不考虑安全带宽度;当不设置检修道时,应设不小于0.25m的安全带宽度。
3 隧道可按其封闭段长度L分类,分类见表1。
4 采用盾构施工工艺,可设置连续应急车道;采用明挖施工工艺,可采用连续或港湾式应急停车道。条件受限时,应通过技术论证、经综合比较后,确定是否设置应急车道。
5 人行横通道的主要功能是在紧急情况下疏散行人,用以进行紧急救援活动等。
5.3 横断面组成宽度
5.3.1 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2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为机动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之和。
3 单幅路及三幅路采用中间分隔物或交通标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还应包括分隔物或交通标线的宽度。
4 快速公交专用道、常规公交专用道的单车道宽度均不应小于3.50m。
5 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可分为直接式和分离式两种。直接式公交停靠站的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0m;分离式公交停靠站的车道总宽度应包括路缘带宽度,不应小于3.50m。
5.3.1 机动车道的宽度
1 机动车道的宽度较原《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的规定值进行了调整,与修订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一致。
2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宽度一般为3.50m,设物理分隔时若两侧路缘带最小宽度按0.25m计算,其总宽度最小为4.00m。普通公交专用车道宽度应满足大型车车道宽度的要求,且不小于3.50m。
5.3.2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条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2 非机动车道数宜根据自行车设计交通量与每条自行车道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车道数单向不宜小于2条。
3 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为非机动车道宽度及两侧各0.25m路缘带宽度之和。
4 非机动车专用道路,单向车道宽不宜小于3.5m,双向车道宽不宜小于4.5m。沿道路两侧设置的单向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2.5m。
5.3.2 非机动车道宽度
非机动车道主要供自行车、三轮车等行驶,非机动车宽度系根据非机动车外形尺寸及车辆横向净距(三轮车为0.659m)计算而得。三轮车车道为1.?25m+0.66m=1.91m,三轮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身10cm,左右摆动按20cm计,计算得车道宽度三轮车为1.85m(1.25m+0.2m+O.4m),因此三轮车车道宽度采用2.0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规则》规定,一条自行车的宽度为自行车车身宽度0.6m和行驶时左右各0.2m的摆幅宽度及两侧各0.25m的路缘带宽度之和;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把0.15m,考虑左右摆动,故一条自行车道宽度为1.5m;以后每增加一条自行车道就增加1.0m的车道宽度。一般沿道路两侧设置的单向非机动车道不宜少于2条自行车道,宽度不宜小于2.5m。
5.3.3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路侧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2 绿化带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的相关要求。车行道两侧的绿化应满足侧向净宽度的要求,并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和影响视距。
3 设施带宽度应满足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设施带内各种设施应综合布置,可与绿化带结合,但不应相互干扰。
5.3.3 路侧带
1 人行道宽度取决于道路功能、沿街建筑物性质、人流密度,还应考虑在人行道下埋设地下管线等的要求。
2 道路路侧一般种有树木或设置绿化带,为保证植物的正常生长,需要保证其合理的宽度。当种植单排行道树时,植树带最小宽度为1.5m。为保证行道树生长,绿化带和人行道总宽度不宜小于4.5m。
3 经调查我国各城市设置杆柱的设施带宽度多数为1.0m,有些城市为0.5m~1.5m,考虑有些杆线需做基座,则需宽度大些,但最小宽度不小于1.0m,最大不超过1.5m,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地下管线应尽可能布置在路侧带下面,并要布置得紧凑和经济。当管线埋设在路侧带下面时,如管线种类较多,且管线间还应有安全距离,则路侧带的宽度需要较宽。
不同设施独立设置时占用宽度见表3。
现有城市道路中,人行道的宽度按规划设计为3.0m~5.0m宽,设施和绿化所占用的宽度不计入在内,设计时要明确行人、绿化、设施带各自合适的宽度。
5.3.4 分车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与功能,可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应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图5.3.4)。
2 分车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3 分隔带宜采用立缘石围砌,立缘石高度和形式应满足本规范第5.5.2条的规定。
5.3.4 分车带
1 分车带可分为中间带及两侧带。分隔带的作用是分隔主路上对向车辆、主路与辅路上同向车辆及辅路上机非车辆,其上可设置交通标志、公用设施与绿化等。此外,还可在路段上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台。
中间带应由中间分隔带与两侧路缘带组成。分隔带以路缘石等设施分界,在构造上起到分隔双向交通的作用。
2 快速路上分车带的设置应按《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的规定执行。
中间带宽度仅规定了特殊情况下采用的最小值,在正常情况下应考虑绿化带、防撞护栏、安全带宽度等因素确定。中间带宽度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等宽度;当中间带宽度因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而减窄或增宽时,应设置宽度过渡段。
5.3.5 变速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驶出或驶入主路、立交匝道及集散车道出入口处均应设置变速车道。
2 变速车道的宽度应与主路车道宽度相同。
5.3.5 加速车道是为保证驶入主路的车辆,在进入主路车流之前,能安全加速以保证汇流所需要的距离而设置的变速车道。减速车道是为保证车辆驶出主路时安全减速而设置的变速车道。由于加、减速车道在不同地点使用,其特点和要求各不相同。使用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不同要求进行设计。
5.3.6 集散车道可为单车道和双车道,每条集散车道的宽度宜为3.5m。与主路间设有分隔设施的集散车道,其车道数不应少于2条。
5.3.6 集散车道
1 集散车道与主线车道间应采用分隔设施或标线分隔。集散车道的设计速度应与相接匝道相同,集散车道路面宽度为车行道宽度加两侧路缘带宽度。
当主线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时,主线车道与集散车道之间可不设分隔设施。
2 当快速路出入口间距不能满足《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最小间距规定时,应增设集散车道,其宽度不少于2条车道的宽度。
5.3.7 辅助车道的宽度应与主路车道宽度相同。
5.3.7 辅助车道应根据《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5.3.8 路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路肩。
2 路肩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8的规定。
3 路肩宽度应满足设置护栏、地上杆柱、交通标志基础的要求。
4 路肩可采用土质或简易铺装。
5.3.8 路肩宽度自路缘带外侧算起。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汽车摆动较小,可设0.50m宽的路肩;快速路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75m,与设置波形护栏采用相应防撞等级的最小宽度是一致的。有少量行人时,路肩宽度为1.50m。
5.3.9 非机动车与行人共板的道路横断面形式可用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较少、道路红线受限的路段,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采用分隔措施。
5.3.9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分隔措施可以采用树穴、绿化带、分隔柱等物理分隔,也可采用不同铺装类型、平缘石及画标线等。
5.4 路拱与横坡
5.4.1 路拱设计坡度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设计速度、纵坡及气候条件等确定,并应符合表5.4.1的规定。机动车道宜选用直线形路拱。
5.4.1 路拱坡度的确定应以有利于路面排水和保障行车安全平稳为原则,横坡度大小主要视路面种类、表面平整度、抗滑性能、纵坡大小等因素而定。沥青路面采用直线形路拱的方式较为普遍,也可根据当地经验采用其他形式的路拱。
表5.4.1中注1,快速路路拱设计坡度宜采用高限值更有利于排水,防止因车速较高使雨水形成雾状,影响驾驶员视线,并避免路面雨水形成薄膜而使汽车滑移。
5.4.2 非机动车路拱形式宜采用直线单面坡,横坡度宜按本规范表5.4.1的规定取值。
5.4.3 人行道横坡度宜采用单面坡,横坡度宜为1.0%~2.0%。
5.4.3 考虑行人安全、排水以及道路与两侧地坪标高相配合,城市道路中人行道横坡度宜采用1.0%~2.0%的单面坡。
5.4.4 保护性路肩应向道路外侧倾斜,横坡度可比路面横坡度加大1.0%,宜为3.0%。
5.4.4 路肩横坡可加大,一般为采用2.0%~3.0%,以利排水。
5.5 缘 石
5.5.1 缘石可采用立缘石和平缘石。
5.5.2 立缘石宜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当设置在中间分隔带及两侧分隔带时,外露高度宜为15cm~20cm;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
5.5.2 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含绿带、树池),按各地的习惯一般可采用缘石围砌。随着道路各部位的不同,缘石的功能要求也是不同的。
立缘石一般高出路面边缘10cm~20cm,锯齿形偏沟处可采用8cm~20cm。
立缘石的设置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5.5.3 桥梁、隧道等构筑物的立缘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及相关隧道设计规范的规定。
5.5.3 为保证隧道内线形弯曲段或陡峻路段的安全,立缘石可加高至25cm~40cm。其埋置深度应能抵抗路侧带荷载的侧压力,保证结构稳定。
5.5.4 在分隔带端头或交叉口小半径处,宜采用曲线立缘石。
5.5.5 设置缘石坡道范围内的立缘石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5.5.6 人行道外侧设置的边缘石宜采用小型平缘石,缘石顶面高度宜与人行道高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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