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图测绘的内容及要求
本站 2023/3/27 10:22:40
一、一般要求
1.控制点的要求。主要是密度的要求,用常规的方法测图,图根点的密度要达到1:500图每幅8点(1:1000每幅12点,1:2000每幅15点)。当局部地区缺乏图根点时,应按规范中允许的方法增设测站点。
2.对碎部点的要求。凡能在图上表示的均要表示;测绘规范和图式是测绘的依据;测绘地物要遵循“看不清不绘”的原则;能依比例尺的地物要测定其轮廓点,使其与实地地物相似。轮廓内要注记相应的文字和符号;不依比例尺的要准确测定其中心位置;半依比例尺的要准确测定其中心线。
3.对高程注记的要求。图上高程点的注记要均匀,依据地形类别,每100平方厘米,要有8—20个高程注记。平坦地可少些,地貌变化大的丘陵、山地要适当加密,山顶、鞍部等关键地形点处要加注。城市的路口、道路中线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检修井、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或空地处。城市区域的高程注记对于1:500图来说要保留到厘米。
4.仪器的精度要求。6秒级仪器即可。每天出测前应检查仪器的指标差及视准误差。当视准误差大于20秒,指标差大于1分时应进行改正。立尺员要将尺子(或棱镜)立直,如有杆高改变要及时通知观测员。
5.仪器的安置要求。对中精度为相当于比例尺精度的一半,整平误差可允许偏差一格。定向要用长边进行。
6、在一般情况下,应保持各测站测绘图形的衔接,避免跳站,并注意相邻站之间接合处的丢漏地物的补测。一般地对相邻测站所测的碎部点应测2、3个。
7.要求地形图上的地物位置准确,主次分明,符号运用恰当,充分反映地物特征,图面清晰,易读,便于使用;两个地物的中心重合或接近,能以同时准确表达时,将较重要的地物准确表示,次要地物位移0.3mm或缩小1/3表示。
8.保留主要、明显、永久地物,舍弃次要、临时性地物。对有方位意义及对设计、施工、勘测、规划等重要参考意义的地物,要重点表示。如城市建筑区的电力线、通讯线可不连接,但应在杆架处绘出连接方向。
9.当两种地物符号在图上密集不能容纳时,可将主要的地物精确表示,次要的适当位移表示。移动时应保持其相关位置的正确,保持总貌和轮廓特征。如房屋或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直接建筑在陡坎与斜坡上的,建筑物按正确位置绘出,坡坎无法准确表示时,可移位间隔0.3mm表示;双线道路与房屋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重合时,以建筑物边线代替路边线。道路边线与建筑物间隔应有0.3mm;公路路堤(堑)应分别绘出路边线与路堤(堑)边线,二者重合时,将其中之一移动0.3mm表示。
10.独立地物与房屋、道路、水系等其他地物重合时,中断其他地物符号,间隔0.3mm,将独立地物完整绘出;两个独立地物相距很近,同时绘出有困难时,将高大突出的准确绘出,另一个位移表示,但应保持相互的位置关系;等高线遇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双线道路、路堤、路堑、陡坎、斜坡、湖泊、河流以及注记等均应中断表示。悬空建筑在水上的房屋与水涯线重合时,间断水涯线,将房屋照常绘出。
(一)测量控制点的测绘
测量控制点是测绘地形图和工程测量施工放样的主要依据,在图上应精确表示。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导线点、图根点、水准点,应以展点或测点位置为符号的几何中心位置,按图式规定符号表示。
(二)居民地及设施要素的测绘
1.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定其实地外围附廓,如实反映建筑物结构特征;
2.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1:500,1:1000图的房屋要逐个表示,临时性的建筑可舍去。
3.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图上小于0.5mm,简单房屋小于0.6mm2时,可用直线连接。
4.1:500比例尺测图,房屋内部天井宜区分表示。
5.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城墙按城基轮廓依比例尺表示;围墙、栅栏、栏杆等可根据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考虑取舍。
6.台阶和室外楼梯长度大于图上3mm,宽度大于图上1mm的应在图中表示。
7.永久性门墩、支柱大于图上1mm的依比例实测,小于图上1mm的测量其中心位置,用符号表示。重要的墩柱无法测量中心位置时,要量取并记录偏心距和偏离方向。
8.建筑物上突出的悬空部分应测量最外范围的投影位置,主要的支柱也要实测。
9.工矿及设施应在图上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依比例尺表示的,应测定其外部轮廓,并应按图式配置符号或注记;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并用非依比例符号表示。
(三)交通要素的测绘
1.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反映出道路的种类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其他要素的关系。
2.铁路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均应注高程;曲线段的铁路,应测量内侧轨顶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3.公路与其它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实宽依比例尺表示。公路应在图上每隔15~20mm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国道应注出国道路线编号。公路、街道按其铺面材料分为水泥、沥青、砾石、条石或石板、硬砖、碎石和土路等,应分别以砼、沥、砾、石、砖、碴、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点线分开。
4.铁路与公路或其他道路平面相交时,不应中断铁路符号,而应将另一道路符号中断;城市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与绿地等;多层交叉重叠,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可不绘,桥墩或立柱应根据用图需求表示。
5.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应在其坡顶、坡脚适当测注高程。
6.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高速公路应绘出两侧围建的栅栏(或墙)和出入口,注明公路名称。中央分隔带视用图需要表示。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出入口、分隔带、环岛、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绘出。
7.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加注建筑结构。
8.大车路、乡村路、内部道路按比例实测,宽度小于图上1毫米时只测路中线,以小路符号表示。
(四)水系要素的测绘
1.江、河、湖、水库、池塘、泉、井等及其它水利设施,均应准确测绘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并表示固定水流方向。。根据需要可测注水深,也可用等深线或水下等高线表示。
2.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涯线,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以陡坎线符号表示。河流在图上宽度小于0.5mm、沟渠在图上宽度小于1mm(1:2000在形图上小于0.5mm)的用单线表示。
3.海岸线应以平均大潮高潮的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为准。各种干出滩应在图上用相应的符号或注记表示,并应适当测注高程。
4.水位高及施测日期视需要测注。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泉、井应测注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程,并根据需要注记井台至水面的深度。
(五)管线要素的测绘
1.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只表示主要的。城市建筑区内电力线、电信线可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各种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2.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并注明传输物质的名称。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地下管线检修井宜测绘表示。
3.污水篦子、消防栓、阀门、水龙头、电线箱、电话亭、路灯、检修井均应实测中心位置,以符号表示,必要时标注用途。
(六)植被与土质的测绘
1.地形图上要正确反映出植物的类别特征和分布范围。对耕地、园地应测定范围,并应配置相应的符号。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置连同土质符号不应超过三种。
2.种植小麦、杂粮、棉花、烟草、大豆、花生和油菜等的田地应配置旱地符号,有节水灌溉设备的旱地应加注“喷灌”、“滴灌”等;经济作物、油料作物应加注品种名称;一年分几季种植不同作物的耕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配置符号表示。
3.在图上宽度大于lmm 的田埂应用双线表示,小于lmm的应用单线表示;田块内应测注高程。
4.地类界与地面上有实物的线状符号重合时,可省略不绘;与地面上无实物的线状符号重合时,地类界移位0.2mm绘出。
5.梯田坎的坡面投影宽度在地形图上大于2mm 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 时,可量注比高。当两坎间距在l:500 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10mm、在其他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5mm 时或坎高小于基本等高距的1/2 时,可适当取舍。
(七)境界与政区要素的测绘
1.图上应正确反映境界的类别、等级、位置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2.县(区、旗)和县以上境界应根据勘界协议、有关文件准确绘出,界桩、界标应精确表示几何位置。乡、镇和乡级以上国营农、林、牧场以及自然保护区界线可按需要测绘。
3.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应以较高一级境界符号表示。
(八)地貌的测绘
1.开始工作前,应先观察地形总貌特征和细貌破碎情况,根据实地情况确定如何处理总貌和细貌的关系以及综合取舍方法。
2.正确选择立尺点,注意选择地性线的倾斜或方向变换点作为立尺点;
3.正确掌握立尺的密度,一般在图上间隔为3—4cm内有点。
4.要及时连接地性线,以构成形象的地貌骨架。
5.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它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
6.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70°以上时表示为陡坎,70°以下时表示为斜坡。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mm,以陡坎符号表示。当坡、坎比高小于1/2基本等高距或在图上长度小于5mm时,可不表示,坡、坎密集时,可以适当取舍。
7.梯田坎坡顶及坡脚宽度在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当1:2000比例尺测图梯田坎过密,两坎间距在图上小于5mm时,可适当取舍。梯田坎比较缓且范围较大时,可用等高线表示。
8.坡度在70°以下的石山和天然斜坡,可用等高线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独立石、土堆、坑穴、陡坡、斜坡、梯田坎、露岩地等应在上下方分别测注高程或测注上(或下)方高程及量注比高。
(九)注记
1.要求对各种名称、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准确注出。图上所有居民地、道路、街巷、山岭、沟谷、河流等自然地理名称,以及主要单位等名称,均应调查核实,有法定名称的应以法定名称为准。字头朝北,道路河流名称,可随线状弯曲的方向排列,各字底边平行于南、北图廓线。注记文字之间最小间隔应为0.5 mm,最大间隔不宜超过字大的8倍。注记时应避免遮盖主要地物和地形特征部分。
2.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为图上2-3cm。高程注记一般注于点的右方,离点间隔0.5 mm。
3.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口、凹地、台地、河川湖池岸旁、水涯线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均应测高程注记点。
4.基本等高距为0.5米时,高程注记点应注至厘米;基本等高距大于0.5米时可注至分米。等高线注记字头应指向山顶或高地,但字头不宜指向图纸的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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