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项目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依据的条文有哪些?
本站 2023/12/7 11: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订)》,以下项目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依据
(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标准》(GB50201-2014);
(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144-2006);
(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5)《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
(6)《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T44-2020)
(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8)《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T171-2020);
(9)《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文);
(10)《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
(11)《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
(12)《河道演变勘测调查设计规范》(SL38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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