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设计阶段成本控制
本站 2024/1/6 9:58:37
众所周知,在我国,几乎所有的房建项目都需要经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而我们通常习惯于把这三个阶段统称为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
每个阶段成本控制的工作程序和方法虽不尽相同,但主要环节和步骤在时间上和管理职能上的逻辑关系却是不变的,即从粗放到精细的过程。有人说:这是成本控制工作的共性,对此我深以为然。
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是一种事先控制的方法,同时也是一种动态控制的过程。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设计阶段发生在施工阶段之前就要完成,但成本控制工作却做着与施工阶段相同的事,即:需要在目标值确定的前提下,定期地把实际值与计划值相比较,由此判断其行为是否偏离目标,以及偏离目标的程度,进而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举措把实际值控制在计划值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来说,成本控制的过程应贯穿于项目整个建设期。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总咨询师的组织下,定期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造价成本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其目的在于实际成本不要超出建设方给出的投资限额。
另外,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在设计阶段,成本控制行为是被动的。在每个设计阶段,无论是事前、还是事中都应积极邀请建设单位参加到你的设计任务中来。否则的话,你幸苦得来的设计成果很可能会被建设方全盘否定。而这起决于你与建设单位的沟通是否通畅、是否明确了建设方真正的需要,是否及时把中间成果向建设方作为汇报……
不要自以为是,也不要闭门造车,更不要不好意思骚扰建设方,因为建设方配合设计工作本来就是他的责任之一,尽管设计工作本来就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份内工作。
那么,在设计阶段,哪些成本控制工作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份内的呢?
如果不明确这点,很多人、很多事将陷入到迷茫。故而,有必要在设计工作的每一阶段,在正式开展之前就要赋予它一个清晰且准确的使命。工作任务的不清晰将会是后续一切混乱的开始,低效或无效。
项目的每个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的主要任务其实是不同的。比如:
方案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的任务主要是:编制项目的总造价估算,达到建设方的投资要求并得到建设方的初步认可;
初步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的任务主要是:明确概算指标、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得到建设方的最终认可,确定建设方的投资目标。对设计的深化严格控制在估算计划值内。
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的任务主要是: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在充分考虑满足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挖掘节约投资的可能性、确定项目在施工阶段的建管模式、编制招标文件,在项目的施工阶段定期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
有效的结果输出必然是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总咨询师的组织下以及无数次建设方对中间设计成果的认可下完成的。这里涉及到建设单位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二方责任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项设计任务上建设方管理人员与设计人员的职能分工,特别是对于某些需要建设方参与的设计任务,责任一定要分清。
比如,建设方要求项目的整体造价控制在1个亿,在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总认为使用功能无法达到预期,于是通知你增加设备、增加室内房间数量,结果实施下来,却发现项目实际总造价为1.2个亿,于是你被建设方一顿狂喷。
再比如,建设方临时要求增加几部电梯或者某项建筑使用功能,这时你几乎已经完成了建筑专业和结构专业的大部分设计工作,为了响应建设方的要求,在有限的时间内,只能在原有的图纸上进行局部修改。但在施工过程中,却发现很多问题,最终的整体效果显得是那么地格格不入。结果你被建设方说得一无是处。
……等等,诸如上述问题还会有很多,这里只呈现了冰山一角。而这一系列的问题,请问是谁的责任?你能分得清吗?
有人会说,那肯定是建设方的责任呀,临时增加那么多东西,造价不偏离目标才怪!那么,建设方也会说: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设计团队不行,就因为没有考虑到我才要求增加的,要是我全都能考虑到,要你设计干嘛?要你全过程工程咨询干嘛?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幸运的是很少会有因为设计与建设单位的责任不清晰,导致的诉讼官司发生。但对于管理而言,则应是极力避免发生的,因为这会带来很多后续问题的纠缠,这无论是对于建设方还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其实都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规避或减轻此类风险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请求建设方在每个设计阶段工作开展之前书面给予一个正式的《设计任务书》,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明确把它分阶段地作为双方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任务的依据。这在我本系列文章的第21节到23节也多次谈到过这个问题。对此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到我的个人主页去回看一下。
除此之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设计阶段还需要时刻关注于自己的设计成果是否超出了投资限额。这个很容易理解,但在具体工作实施过程中却很容易因赶进度而被忽视,或者是直接把投资目标和投资限额的概念搞混淆了。
投资目标并不等同于投资限额。可以把投资目标理解成项目的估算,而投资限额则可看成是项目的概算,估算是方案设计及可研的成果,而概算是初步设计的成果。估算要大于概算(一般为投资目标的80%左右)。
之所以要在初步设计进行限额设计,来源于《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其中就规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当然了,大量的实践和经验也在告诉我们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限额设计才是最好时间点!
由此可见,限额设计这个概念是从初步设计开始的。是在建设方确定投资限额以后的深化设计。此时的总咨询师在初步设计阶段就要时刻提醒各位设计师们要有控制成本的意识,超出投资限额的设计,无论你设计得有多好,都要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存在,也是建设方不可接受的。设计人员也应当自觉遵守,在成本控制人员的配合下主动复核设计成果,直到满足投资限额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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