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的分类和分级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本站 2024/3/1 10:44:24
最近关于压力管道分级的争论甚嚣尘上,加上近期陆续发布的各种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总局条文等,让压力管道设计人员如坠五里云烟,摸不着头脑了。压力管道的分级不仅牵涉到众多的设计院、工程公司,而且建设单位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是深受困扰,压力管道分级的混乱给实践中带来了很大困难,那么我们就深度起底一下,到底压力管道的分级是如何规定的,在具体的实践执行中,为什么会造成如今的局面。
在探讨压力管道分级之前,需要明确什么是压力管道,即压力管道的定义。我们知道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之一,依据权威性最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4号)第二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和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这两个条款是压力管道定义和许可分级的法律依据!
在2013年当时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是国家质检总局下辖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简称特种设备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在2014年10月30日发布了114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重新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 该《特种设备目录》一直沿用至今!
虽然2019年4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发布了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目录》修订意见的函,但截止到目前还在研究中,未正式发布。在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代号为8000的压力管道,其定义是这样的: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当然对于这个官方的定义,在实际的适用范围上也产生很多现实问题,本文暂且不谈,我们继续往下进行。
明确了压力管道的定义之后,我们接着进入压力管道的分类环节, 注意这里是分类,而不是分级。在2014版的《特种设备目录》中将压力管道划分为 3个大类和7个品种,如下表:
而在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发布时,特种设备局发布的另一个现行规范《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2019年作废)将压力管道划分为 4个大类和9个级别,如下表:
关于压力管道的分类,虽然有点小小的疑问,但不影响我们日常的工作业务,真正困扰我们工作实践的是压力管道的分级问题,因为其牵涉到一个项目周期内的方方面面,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接下来我们重点讨论压力管道的分级问题。
之所以要进行压力管道分级,是特种设备生产行政审批许可的需要。在2014年《特种设备目录》发布时,压力管道许可级别的划分执行的是《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附件B文件,其类别、许可级别和许可范围如下表:
细心的朋友会发现,GA1级和GC1级的压力管道在许可级别里,分别被划分成了GA1(1),GA1(2),GC1(1),GC1(2),GC1(3)5个分项,之所以这么写,是因为质检总局在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上也是这么列的,这一点后面会继续谈到。
时间到了2018年,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大幕的拉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特种设备局连同其上级单位质检总局整体被合并到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监总局,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业务也转移到市监总局下辖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负责。
2019年1月16日,市监总局发布第3号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级别进行了重大调整,调整后的类别和许可级别如下表:
紧接着,2019年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了22号文《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新规则不仅正式采纳了上述3号文制定的压力管道许可级别,且宣布了《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文件的废止。在TSG07-2019 第4章附则末尾写到: “本规则实施之前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随着上述两个文件的陆续发布,信息量比较丰富,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的热议,那么我们先来仔细研究一下,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
首先, 最明显和影响最大的变化就是压力管道类别和行政许可级别的调整,其中类别由4大类变成了3大类,即将GD类动力管道划入到GC类工业管道里了,且代号由原来的GD变为GCD。同时级别由原来的13个级别整合为7个级别,具体如何整合的,后面会细说。
其次, 是宣布包括《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和《TSG D3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在内的共12个规范文件被废止。尤其是TSGR1001-2008被废止后,关于压力管道的分类和分级就失去了官方依据,且剩下的TSGD0001和GB/T 20801.1-2006版对GC类工业管道的划分,也不再具有权威性(原因参考上面红色加粗字体),TSG 07-2019成了压力管道许可级别的唯一判别标准。
两个文件的发布日期是在2019年上半年,然而却在当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根本没有留下缓冲调整的过度期,各大设计单位、工程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甚至特种设备备案登记管理部门对此都措手不及,不知道该如何继续开展相关工作,诸如设计单位换证问题,管道安装单位的报检问题,压力管道备案登记问题,以及在役压力管道的法检问题等等,面对如此纷乱如麻的局面,市监总局为了解决过渡期的问题以及对3号和22号两文的释疑,在2019年5月27日,新规范实施的前4天,市监总局下辖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再次发布32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并且在红头文件上特地注明“加急”字样,可谓是快刀斩乱麻,终于在新规实施的前夜,给出了一个过渡期的实施方案。在该意见的附件1中,列出了压力管道许可级别的前后调整对比,如下表:
我们把这个调整表格和本文第3个表格进行对比,发现有 两个变化,第一,GA1(1)和GA1(2)合并成GA1,GC1(1)、GC1(2)和GC1(3)合并成GC1。 第二,大家会发现,原来的GC3和GD2没有了,结合3号文的定义范围,原来的GC3级别的管道已经被GC2级别的管道所包含了,换句话说,以后的许可级别不再有GC3这个级别了。GD1和GD2两个级别的动力管道,被合并成GC类工业管道下属的代码为GCD级的动力管道了。但是这里面有一个BUG,就是在32号文里面的新旧级别调整对照表中(上表),为什么只列出了GD1级别的,而没有把GD2级别的也一块列出来呢,是不是原属于GD2级的压力管道不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呢。关于这个问题,市监总局在官网上给与了明确答复,如下图:
结论是原来的GD1和GD2也合并为一个代号为GCD的级别了。这样的话,我们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个调整,我稍稍把上表补充了一下,如下图:
这样就和文中第3个表格都对应上了,并且也符合新规范的要求。那么 从2019年6月1日起,一个新的压力管道体系也就建立了。这个体系是这样的:压力管道的定义按照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执行,压力管道许可级别的划分按照TSG 07-2019和3号文执行,新级别只有上表中的7个代号。问题到这里是不是都已经迎刃而解了呢?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2020年3月6日,也就是新规范实施7个月后,市监总局发布了《GB/T 20801.1-2020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第1部分:总则》文件,结合该标准中第1.3条和第1.5条,该标准将GA类、GB类和GCD类管道都排除在外了,也就是按照新的许可级别来说,只有GC1和GC2被包含在GB/T 20801.1-2020范围内了。接着我们继续看该标准中的第4章 压力管道分级,其再次将除了GA\GB\GCD之外的压力管道划分为GC1、GC2、GC3三个等级了,那么问题来了,此处的GC1和GC2是否匹配3号文中的GC1和GC2呢?此处冒出的GC3又包括哪些范围呢?
在没回答上述两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其各自的定义范围,下图是GB/T 20801.1-2020的分级范围:
我们把这个截图和3号文的级别范围(上文第4个表格)仔细对比一下,就会得出以下结论:
(1)GB/T 20801.1-2020 中的GC1级压力管道完全对应3号文中许可级别为GC1级的压力管道;
(2)GB/T 20801.1-2020 中的GC2级压力管道与3号文中许可级别为GC2级的压力管道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即3号文中许可级别为GC2级的压力管道完全覆盖了GB/T 20801.1-2020 中的GC2级压力管道。
(3)GB/T 20801.1-2020 中的GC3级压力管道,并不属于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内的管道(见截图最后一行注解),故此处的GC3压力管道不受3号文和TSG07-2019的管辖,也就是说此处的GC3级管道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压力管道了。
终上所述, GB/T 20801.1-2020 中的压力管道分级和3号文的许可分级并不矛盾,只是此处的GC3管道成为了GB/T 20801.1-2020标准专属的一个管道级别了,由于它并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故此处的GC3管道不再受监管,即设计和安装过程中,不再需要盖章、备案、登记、报检等。
文章写到这里,关于压力管道分级的解读也暂时告一段落吧,但显然有很多问题并没有谈到,尤其是争议比较多的GC类压力管道的范围划分问题,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由于管道介质的特性模糊不清而不知道该划到哪一个级别去的问题,诸如急性毒性、吸入毒性、致癌性和易燃性等等。这些问题我会再另外写一个专篇进行探讨吧。
非常感谢圈里同仁的支持,文章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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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工客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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