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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台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

本站     2020/12/10 10:23:38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探索在民用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工作要求,近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分8大部分,19条。

第1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提升首都工程建设质量和建筑品质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国际接轨与北京特色、政策引导与市场培育、权责同步与统筹推进、专业延伸与协同融合的基本原则。

第2部分,定义和内涵。对建筑师负责制给出了明确定义,建筑师由所在设计单位推荐,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团队成员由建筑师自行选聘。

第3部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运营维护等基本服务内容及其他附加服务内容。

第4部分,责任划分。主要界定了建设单位责任、建筑师及团队责任以及参见各方责任划分。

第5部分,服务招标与收费。明确了建设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团队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聘建筑师团队,应结合项目规模、服务内容和复杂程度,按照责权利对等、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师服务收费。

第6部分,保险担保。主要包括责任保险、履约担保、职业保险3条内容。

第7部分,试点政策。明确了试点范围,鼓励港澳台建筑师参与,并给出了6条优化审批办理的政策。

第8部分,保障措施。主要提出了行政监督管理、行业监督和技术支持、社会信用管理3方面的措施,发挥行业咨询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推进实施。

原文如下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

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探索在民用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的工作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至12月23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1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 电话:010-55595401

4. 传真:010-55594584

5.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http://ghzrzyw.beijing.gov.cn/)“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附件:

1. 《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 关于《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依据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12月3号

附件1

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 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发〔2020〕1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 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 号)的有关精神,按照住建部对北京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批复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改革现行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传承和发展优秀建筑文化,鼓励设计创新,提升首都工程建设质量和建筑品质,促进我市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基本原则

国际接轨与北京特色。借鉴国际通行的建筑师负责制做法,改革完善现行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和组织模式,分析借鉴其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做法,提出符合北京特点的建筑师负责制制度设计。政策引导与市场培育。遵循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实际,以政策支持为引导,鼓励多种投资主体积极参与,激发市场活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建筑师负责制相关的招投标、项目审批、信用评价、职业保险、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权责同步与统筹推进。以给建筑师赋权作为前提,以合理化取酬作为保障,以信用监督落实责任。

加强建筑师对建筑设计的综合协调与统筹把控,鼓励开展建筑师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探索提供建筑全生命期的管理与服务。

专业延伸与协同融合。鼓励参建各方在本意见的原则框架下,自主选择具体的合作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交流反馈和工作协同,促进设计咨询和施工运维的深度融合,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定义及内涵

(三)建筑师负责制

本意见所称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含内地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建筑师)为主导的设计咨询团队,依托所在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提供符合建设单位使用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工作模式。

(四)建筑师及团队

本意见所称建筑师是设计咨询团队的总负责人,由所在设计单位推荐,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建筑产品的总体质量和品质进行全程监督。

建筑师团队包含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也可含有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各类专业技术顾问和咨询机构;

团队的构成可采用建筑师所在设计单位设计总包加专业分包模式,或设计单位牵头多单位联合体模式,并具备法规要求的各项资质条件;团队成员由建筑师自行选聘。

三、服务内容

(五)基本服务内容

建筑师团队的服务范围为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至少包含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和合同管理三个阶段)。

鼓励试点项目委托建筑师团队完成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运营维护等六个阶段及其他附加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

1. 规划设计。

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编制服务,促进建筑设计和城市设计协调统一。

2. 策划咨询。

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建筑策划的编制服务,完成投资决策咨询,提供概念性设计方案,提出建筑的总体要求。

3. 工程设计。

提供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技术配合等服务。

综合协调幕墙、装饰、智能化、风景园林、照明等各类专项设计。

承担承包商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审核服务。

建筑师负责的施工图设计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品质价值与投资控制。

承包商负责的施工图深化设计重点解决设计施工一体化,准确控制施工节点大样详图,促进建筑设计精细化。

4. 招标采购。

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承包商招标管理或非招标工程的采购管理。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答疑,审定承包商招标采购合同文本,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参与评标、定标,提供成本控制,协助建设单位签署合同等服务。

5. 合同管理。

在施工阶段代理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合同管理服务,对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咨询机构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检查、签证、验收、指令、确认付款等方式,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进行总体指导、优化和协调。负责设计技术交底,签署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确认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代理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报批和验收。在竣工交付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辅助调试,组织编制竣工图、建筑使用说明书和维修手册,协助完成竣工文件归档及项目决算。

6. 运营维护。

根据建筑使用状况及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要求,提出运营维护计划,开展项目使用后评估服务,提供建筑全生命期的品质管理服务,提供建筑更新改造和扩建的设计咨询服务。

7. 其他附加服务。

包括城市设计、工程勘察、室内精装设计、标识标牌设计、文物建筑保护设计、公用事业方案设计、BIM 设计与咨询、绿色建筑设计及其调试和认证、超低能耗建筑设计、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无障碍与适老化设计等。

四、责任划分

(六)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审慎选择和委托建筑师作为其项目技术及管理的代表,确保建设活动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建设单位应在与其他设计咨询、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合同中明确建筑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切实保障其权力的有效实施,与建筑师协商确定合理工期,保障并及时支付建筑师团队合理的工作报酬,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七)建筑师及团队责任

建筑师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授权代理,向建设单位负责并及时汇报工作,负责统合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各个专业、专项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与建设单位共同发布指令、认可工程、签证付款,保证建筑品质和建设单位的利益。

由建筑师所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签字盖章的建筑师及其团队成员、咨询机构进行追偿。

(八)参建各方责任划分

在现行建筑法确定的责任框架下,建筑师的审核、确认、同意、签证、验收等不能免除、转移或减轻施工总承包、分包、供应和其他咨询等所有参建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服务招标与收费

(九)建筑师团队选聘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采用团队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聘建筑师团队。按质择优采购设计咨询服务,主要参考建筑师及其团队的工程业绩、专业经验、对项目的增值提案等,工程设计报价在招投标评标中的权重可适度减低或不予考虑,以鼓励建筑师加大投入,提升项目价值,增加投资回报。

(十)服务收费

试点项目应结合项目规模、服务内容和复杂程度,按照责权利对等、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师服务收费。

建筑师的全程服务收费应在项目投资中列支。各专项服务(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应采用工程造价比率法计费,总服务收费按各个专项服务分别计费,累加后再加上项目建设管理费计算;附加服务、零星服务或变更等,推荐按照人工时法计费。

建筑师的设计服务收费以目前国内通用的收费标准为依据,并根据服务质量合理适度上浮,上浮比例应根据项目验收及评估结果,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保险担保

(十一)责任保险

探索建立完善的建筑师负责制保险体系。推动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设计单位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实现建设流程保险全覆盖。

(十二)履约担保

试点项目探索采用高保额履约担保。中标人或被委托方在签约后限期提交履约保函,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商和供应商均应凭履约担保入场。建设单位向设计与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咨询费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三)职业保险

借鉴国际上专业人士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探索推行建筑师等专业人士的个人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设计单位积极为建筑师团队投保,将其纳入企业设计责任保险体系。

整合行业力量,探索建立建筑业专业人士的相互保险制度,提升设计咨询行业的工程信用和风险保障能力。

七、试点政策

(十四)试点范围

优先在中小规模建设项目中先行先试,重点在商业文化服务、教育、医疗、康养设施及低风险工业建筑等项目中试点。

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以设计单位主导或担任技术统合和管理的项目,在签署建筑师的服务协议时,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意见执行,可纳入试点。

其他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五)鼓励港澳台建筑师参与

鼓励取得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建筑师积极参与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项目,加强与北京市城市建设领域的交流合作,助力试点工作高标准落地。

(十六)优化审批办理

经行业咨询委员会审查、认可、合同备案的试点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优化审批方式:

1. 依建设单位申请,试点项目在取得地块控规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后,由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核准或批复勘察设计招投标方式。建设单位后续即可开展方案阶段招标,委托建筑师团队开展咨询服务和建筑设计,并办理立项、规划审批和开工手续。

2. 试点项目在取得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批复和相关土地许可后,依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试点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可采用自审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方式。

采用自审方式的,由建筑师提出申请,承诺对设计成果满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和技术规范负责,并于开工前上传全部施工图进行备案;如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的也应上传相应施工图进行备案。备案的施工图纸与矢量化的规划审批图纸比对无误后,有关部门依据备案图纸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4. 试点项目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可免建筑单体的规划验线、施工放线复验、施工安全核验等工作。

5. 试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按照“多测合一”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和不动产测绘。依据多测合一的成果报告,单项工程竣工后可随申请、随验收。

6. 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实地查看可提前至联合验收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可依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通过联合验收(含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实现“验登合一”。

八、保障措施

(十七)监督管理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对试点项目的实施做好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估,各部门按照职责对试点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行业咨询委员会

依托注册建筑师管理的常设机构,在行业组织内设置行业咨询委员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建筑师负责制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具体包括:审核拟试点项目的申请及试点方案,获得认可后,即可告知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优化审批办法履行报建程序;对建筑师团队的委托合同进行备案;本意见相关改革措施的调研、建议、制定和调整;组织建筑师及其团队的培训与考核;试点项目的全程跟踪指导、评估和奖励;技术法规的解释及审批标准的明确;建筑师团队及设计单位信用信息(诚信档案)的记录与公开;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及援助;职业责任保险、保证担保等的保障支持等。

(十九)信用管理

加强对试点项目及建筑师团队的诚信管理。建筑师及其团队受注册建筑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服务对象、行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试点项目相关信息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限为 2021.01-2023.12。

附件2

关于《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通行的建筑领域管理模式,是以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和其聘用的国家注册建筑师为实施主体,受业主(建设单位或相关机构)委托,依据合约,代理业主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在建筑项目的规划、策划、设计、施工、运维、更新与拆除全过程承担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业主的一种工作模式。在“一带一路”的建设和我国援外工程的建设中,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接触并实践了国际通行的工程组织模式后,开始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2016年至今仅批复了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马钦州工业园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圳市、河北雄安新区以及北京市6个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地区,截止目前,全国试点项目仅30余项,其中上海浦东新区试点项目25项,其他地区试点项目较少,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第25号)中提出的“探索在民用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工作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北京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批复要求,制定本意见以指导我市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行。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以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点,强调了改革现行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举措。全文共分8大部分,19条。

第1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提升首都工程建设质量和建筑品质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国际接轨与北京特色、政策引导与市场培育、权责同步与统筹推进、专业延伸与协同融合的基本原则。

第2部分,定义和内涵。对建筑师负责制给出了明确定义,建筑师由所在设计单位推荐,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团队成员由建筑师自行选聘。

第3部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运营维护等基本服务内容及其他附加服务内容。

第4部分,责任划分。主要界定了建设单位责任、建筑师及团队责任以及参见各方责任划分。

第5部分,服务招标与收费。明确了建设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团队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聘建筑师团队,应结合项目规模、服务内容和复杂程度,按照责权利对等、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师服务收费。

第6部分,保险担保。主要包括责任保险、履约担保、职业保险3条内容。

第7部分,试点政策。明确了试点范围,鼓励港澳台建筑师参与,并给出了6条优化审批办理的政策。

第8部分,保障措施。主要提出了行政监督管理、行业监督和技术支持、社会信用管理3方面的措施,发挥行业咨询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推进实施。

三、征求意见情况

6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指导意见》主要通过调研座谈的形式征求意见。累计组织座谈会40余次,调研座谈近四百人次,征求了相关部委、我市相关委办局及拟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学会、协会、建设单位、行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各方意见。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副中心工程办、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示范区等部门多轮会商;多次征求中国建筑学会、北京市勘察设计协会以及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约翰马丁建筑事务所、香港王董建筑师事务所、华通设计顾问工程公司、维拓时代建筑设计公司等多种类型设计企业的意见建议;听取朝阳区、副中心、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示范区辖区内部分建设单位及其策划咨询、规划设计、项目管理、施工指挥、物业运营等方面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近期,《指导意见》又于8月18日、11月18日两次书面征求委内外相关部门意见。最新一轮征求意见中,委内外共6家部门反馈10条修改意见,大部分已采纳。

附件3

关于《北京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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