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更新条例二审,拟规定城市更新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本站 2022/9/21 15:32:58
9月2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明确,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要求。
据悉,北京通过开展“万名代表下基层”活动征求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立法意见建议,征集到7.6万余名群众的10272条意见建议,经过梳理研究,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大部分得到了吸收和体现,条例草案共进行了110余处修改。
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城市更新工作具有指引性意义的原则、要求和制度设计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在条例草案总则中,明确北京市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要求。
同时,二审稿还强调减量双控发展要求,压实各区建筑规模管控责任,规定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公共安全设施改造、危旧楼房成套化改造的,增加的建筑规模计入各区建筑管控规模,可以由各区单独备案统计,进行全区统筹。
此外,二审稿还规定,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通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资源和任务进行时空统筹和区域统筹,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活动,共享改造收益
二审稿增加了支持自主更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内容,并细化公众参与内容。明确合法建造、依法取得不动产但未办理登记的这类主体的更新权责,规定其依法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
明确城市更新中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市场主体等各类主体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总体要求,强调北京市城市更新活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明确各方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同时还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活动,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畅通市场主体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城市更新活动相关主体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
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城市更新中的职责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更新导则,明确更新导向、技术标准等,指导城市更新规范实施。
同时,明确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界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可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可参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作出城市更新决定。
区政府还可以根据城市更新活动需要,赋予实施单元统筹主体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推动项目统筹组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等职能。
此外,还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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