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7736920826

行业新闻

《河北雄安新区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

本站     2023/4/11 10:25:19    

 

河北雄安新区规划设计单位

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创造“雄安质量”, 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平诚信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市场秩序,建立完善雄安新区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雄安新区对规划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记录、评价、公布、应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是指雄安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对规划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划设计单位是指具备相关资质,可在雄安新区开展规划编制或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具备相关资质,可在雄安新区开展施工总承包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领域信用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负责记录规划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雄安新区从事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的企业,须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雄安新区规划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职责领域内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记录、归集监管职责范围内有关企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得分和结果,统筹协调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异议处理,负责将职责范围内正负面信用信息及有关通报文件、事实认定材料实时共享至信用评价系统。

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做好信用信息申报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及采集

第六条 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见附件。

其中,合同业绩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按照不同规划设计类型或工程专业分别申报和采集,其余信用信息不分工程专业类型。合同业绩信息、表彰奖励信息涉及的项目内容包含多专业的,以该项目主要专业属性予以申报和认定,同一项目信息不得分别计入不同专业类型重复评价。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经新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给予其3年市场信用培育期并予以信用支持:

(一)规划设计单位(含分支机构)自愿注册到雄安新区,具备甲级资质且积极参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或者将规划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引入雄安新区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愿注册到雄安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一级及以上资质且积极参与雄安新区建设,或者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将外地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引入雄安新区的,或者世界500强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成立注册在雄安新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的。

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市场信用培育期可根据企业(单位)参与新区规划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第八条 企业(单位)或其所属母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积极投资参与雄安新区开发建设的,新区对该企业(单位)予以信用支持。

第九条 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或项目招投标活动,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不得作为雄安新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信用等级直接被认定为D级。

新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为24个月。非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不纳入信用评价。所谓有效期,为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当月首日往前追溯的时间。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最高得分)为150分;最低得分为0分。其中,规划设计单位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规划设计相应资质证书,可得到基础分值70分;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得到基础分值70分。国家取消资质证书管理的,无需提供资质证书。企业(单位)未注册的,不得分。

具体评价规则标准(见附件)可由新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新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新区建设发展实际需求调整。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类分别计算信用评价分值排名。

规划设计专业类别分为:城乡规划类、房屋建筑类、市政类(含电力,不含园林绿化)、交通工程类、水利工程类和园林绿化类共6类。

施工总承包专业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含电力,不含园林绿化)和交通工程类,水利和生态治理类,园林绿化类共3类。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的企业季度信用等级为A类,排名在10%-30%(含)的企业季度信用等级为B+类,排名30%-50%(含)的企业信用等级为B类,排名在50%-70%(含)之间的企业季度信用等级为B-类,排名在70%-90%(含)之间的企业季度信用等级为C类,排在后10%的企业季度信用等级为D类。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季度。新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提交评价资料的基础上开展信用评价,按规定确定评价等级,每个季度末集中开展一次。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每季度定期在信用中国(河北雄安)网站正式发布和更新。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扣分可实时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新进入雄安新区的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信用评价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后,可以选择暂按其所属专业类别企业(单位)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确定初始信用评价分值,直至企业单位获得首次信用评价。企业单位应当在首次注册成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获得首次信用评价。

第四章 信用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雄安新区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将信用评价分值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参考,并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

信用标具体权重比例及应用规则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第十七条 信用标采纳的信用评价得分以招标文件发布之日的前一季度首月的最后一天的企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对于当季度首次注册的企业(单位),以其当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为准。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领域信用服务监管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实现互联互通,将信用评价分值应用于开评标环节,供开标环节展示及评标环节评审。

第十八条 雄安新区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勘察设计联合招标方式的,以设计单位的信用分值认定投标人信用分值。建设单位采用设计施工联合方式或勘察设计施工联合方式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批复可研报告中设计和施工的造价比例,分别明确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标占比;建设单位未明确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标占比的,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分值认定投标人信用分值。新区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可对本条款中涉及勘察单位内容予以更新或调整。

第十九条 雄安新区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采取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协议分工金额及权重。联合体信用评价分值按照联合体成员的协议分工金额权重加权计算确定。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供联合体成员的协议分工权重的,按照信用分值最低的一方认定联合体信用分值。

第二十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守信激励作用。

(一)实施信用主体“红名单”。当季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或B级的企业单位纳入信用“红名单”。雄安新区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当季度信用“红名单”的企业单位,加大扶持力度。

(二)实施信用主体“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各主管部门对连续四个季度为A类或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各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三)实施信用主体“尖子激励”。对当季度信用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单位),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雄安新区根据法律法规实施不需要招标的规划设计项目或抢险救灾项目,优先从近2年内连续4个季度被评为A类的企业(单位)中选取,并在重大活动中予以推介。连续2个年度被评为A类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免交下一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实施信用主体“实惠鼓励”。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规划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 新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企业予以差别化监管。对D级企业当季度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检查企业,增加对其所承担规划设计项目、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

(二)其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或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三)新办农民工工资担保手续时必须使用全额缴纳现金的方式。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对无实质性后果发生,属于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情形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关责任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限期消除不良影响的,自不良信用信息生效起3-6个月内无同类行政处罚或信用扣分的,可以向新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新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属实的,予以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责任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限期消除不良影响的,自不良信用信息生效起12个月内无同类行政处罚或信用扣分的,可以向新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新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属实的,予以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因被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失信名单”或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而被评定为信用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新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并相应调整信用等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报信用信息,确保真实,严禁同一信用信息重复提报骗取加分。发现企业单位提报虚假信息材料或重复提报加分的,信用等级下调一级(D级维持不变),并予以信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实施对信用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社会监督。鼓励市场各方主体查验和监督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状况。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强化信用信息共享,不断增强信用评价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信用评价“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做到廉洁自律;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权限和职责,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文发布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季度分值和等级有效。《雄安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政字〔2021〕22号)和《关于优化和明确雄安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若干事项的通知》(雄安规建办〔2021〕118号)同步废止。

附件:

1.雄安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2.雄安新区规划设计单位信用信息计分标准

更多相关信息 还可关注中铁城际公众号矩阵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即可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