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汇总
本站 2023/4/15 9:57:41
一、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有关标准规范简要汇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5.4有关燃气锅炉的规定。
6.1有关防火墙的规定。
6.4有关疏散楼梯间的规定。
6.4.9电梯井有关要求。
6.6有关可燃气体输送栈桥的规定。
8.3有关厨房燃气管道的规定。
8.4报警装置的设置。
9.1有关通风系统的规定。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GB/T50811-2012,用户管理
10.1.1 燃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应包括管道燃气用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0.1.2 管道燃气用户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室内燃气管道、管道附件、用气环境、计量仪表、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入户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单元宜划分为气瓶、管道和附件、用气环境、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表3.1. 3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 (年)
注:表中的使用寿命指自验收之日起。
3.2.1 居住建筑各单元中分别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当居住建筑中有多个设置单元并且需要集中控制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5.5安全和消防
6.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
8.燃具和用气设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10.燃气的应用
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系统设计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50680-2012
统一城镇燃气工程的基本术语及其释义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26.2.4 地下综合管道宜避免与燃气管道、热力管道、高压电力管道同侧。当不可避免时,其管道与其他设施地下管道及建筑物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8.4燃气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8.4燃气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
5 城市燃气系统应统筹规划,区域性输油管道和压力大于1.6MPa的高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用地、机场(机场专用输油管除外)、非危险品车站和港口码头;城市输油、输气管与周围建筑和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6.1.7 燃气灶具的设置
6.3用气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 建筑产品选用技术(水暖电)第二部分 通暖空调·燃气
7.1室内燃气管道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
综合判定要素中其他
7.9.3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7.9.2.8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16
5.1有关防火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2019修订版)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10.3气体配管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第六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等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64-2017
符合GB 50028的相关规定。
公寓建筑设计标准 T/CECS768-2020
8.3.5 公寓设计应采用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并应具有智能联动关阀功能。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
6.4安全技术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6.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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