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的地位和编制依据
本站 2023/7/3 14:36:01
(一)可行性研究地位
可行性研究是投资前期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的结论既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下一步工作的重要参考,为初步设计、环评、安评、能评、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融资等提供方案、参数与数据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是可行性报告,是否可行是研究的主要目的,并应给出明确的结论,其结论包括可行、有条件可行、风险提示或不可行等清晰的结论。
(二)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的依据主要有:
1.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还需要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行业部门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如江河流域开发治理规划、铁路公路路网规划、电力电网规划、森林开发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等。
3.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有关机构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定额。
5.拟建场(厂)址的自然、经济、社会概况等基础资料。
6.合资、合作项目各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7.并购项目、混改项目、PPP等类项目各方有关的协议或意向书等。
8.与拟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市场信息资料或社会公众要求等。
9.有关专题研究报告,如:市场研究、竞争力分析、场(厂)址比选、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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