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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城市管线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站     2023/9/1 14:11:42    

《东海县城市管线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23日,共30天

公示方式: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zrzy.jiangsu.gov.cn/lygdh/)

公众意见收集途径:社会各界可通过信件邮寄,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请在邮件名称或信封上标注“东海县城市管线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518-80191751

邮寄地址:东海县牛山北路206号 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邮编:222300

注:本征求意见稿为管理办法草案,所有内容以最终公布为准。

 


东海县城市管线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管线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管线运行安全,充分发挥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工程(以下简称管线工程)主要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地下管线。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线缆及杆塔,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各类通信及有线电视传输线路、路灯架空线路、交通指挥控制线路及各类附属设施等,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参考《连云港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条,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条,《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条,《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管理。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条,《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条,《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本县管线管理遵循综合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优先地下敷设,严格控制架空敷设。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条,《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条,《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线管理的重大问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管线规划、建设环节的具体协调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农高区、石榴街道负责其辖区内相关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行使共建区内管线规划审批管理权,协调重大管线项目的实施。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条,《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条,《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线的综合规划、规划许可审批、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统筹辖区内涉及管线施工相关工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依法对管线规划建设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行政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附于新建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的管线工程建设管理,管线工程占用以及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以及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建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水务局负责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管线工程的审计监督管理。

发改委、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工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权限范围内管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管线权属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条,《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七条  凡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协调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与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预留管线位置,路口应预留管线过路通道。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告知相关管线单位,牵头组织开展道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阶段的管线综合相关工作。鼓励地下公共管廊方式的建设,以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提倡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公共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需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管线工程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管线敷设标准和规范,在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敷设输送高压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等易燃易爆物质的高危管线,需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需同步设置地下管线示踪线等辅助探测装置。

参考《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及其他政策中的相关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依法建设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八条,《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八条,《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管线空间布局,明确管线、管廊的控制标准和要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公共安全、工业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管线专业专项规划,将各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线专业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人防工程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管线空间布局,明确管线控制标准和要求作为管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九条,《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条  地下管线按照下列要求敷设:

(一)主干路管线优先敷设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

(二)道路两侧沿线的地下管线支管敷设至道路规划红线一米外,排水管线末端设置支管检查井;

(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管线随既有桥梁敷设的,敷设前应当征询桥梁主管单位意见;桥梁建设前,应当征询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意见,并预留管线所需要的空间。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十条,《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地下管线自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路东、路北敷设的管线宜为电力、供水、排水(雨水、污水);路西、路南敷设的管线宜为通信、公共安全、热力、供水、燃气、排水(雨水、污水),如遇特殊情况需考虑安全距离等因素统筹布置。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鼓励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管廊建设。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编制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依据详细规划和各类管线专业规划,结合现状勘测数据,对管线做出具体安排,并按规划安排的位置敷设。管线的走向、位置、规模、布局、埋深以及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管线与公路、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20度),标高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后续如有调整可参照相应文件要求另行通知)。

参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第一大项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需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因执行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任务需要敷设架空线的,可以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架设临时线路。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拆除。

城市建成区新建管线原则上不得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特定区域内由于技术、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线的,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三)与既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合并架设;

  (四)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不超过两个廊道,影响安全的除外。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管线的性质、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两类以上管线同步建设的,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连云港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与城市道路、公园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管线权属及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通过县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普查资料作为参考,同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及能力的单位进行实测查明该建设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实时现状情况,并及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协同其他要求的资料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部门备审,报送材料需符合相关数据采集要求(调取参考资料时取得)。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管线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开挖道路、公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许可手续;涉及管线安全、消防安全、防洪防汛安全、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的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需会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应急处置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责任,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情况不明时进行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参考《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地下管网第三方施工破坏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四项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申请验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调整管位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管线工程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验、核准签章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管线进行跟踪测量。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 管线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将管线竣工成果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数据标准须符合县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入库要求。

进行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在工程覆土前完成测量;进行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需在施工现场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并且向测绘单位提供非开挖段准确的定位资料。

参考《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蚌埠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完工后,管线权属及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管线工程各项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予以通过规划核实;经核实管线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管线权属及建设单位应组织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线工程建设涉及废除原有管线的,管线权属及建设单位需提交原有管线的存废情况,其内容应能准确反映废弃管线的起止点等相关内容。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苏州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细则》第十五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监理单位需对施工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理。对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变更等进行审查,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形严重的,需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需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线责任单位需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变化信息,并移交相关资料。

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报送档案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漏报、瞒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本行业管线权属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本行业管线权属单位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管线安全运行。并及时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县地下管线数据库中的管线数据进行年度更新及长效维护管理,促进相关工作的安全生产。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六条,《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需对其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高危管线(燃气、石油、高压电力、大管径给水)应加强防护措施,管线沿线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四)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消除管线安全隐患;

(五)建立管线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各自的管线专业信息系统内管线信息,配合做好各项管线专项工作;

(六)宣传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考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废弃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权属单位需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余废弃管线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需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需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新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

参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擅自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互相混接,违反规定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四)在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五)损坏,擅自占用、挪移、接驳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线安全,妨碍管线正常运行的行为。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  管线发生故障或者遭受破坏需要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制定管线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并做好管线地理信息的收集、存储、利用工作,及时录入管线普查、修补测、现状勘测、竣工测量成果以及管线权属和管理单位报送的管线信息。为工程规划、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提高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探索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与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共享数据同步更新机制,加强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在各类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动态更新上取得新突破,确保科学有效地实现管线信息的最终的综合应用。

各管线权属单位需根据管线数据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管线专业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管线权属和管理单位需根据统一的数据标准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专业管线数据资料,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沛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高邮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1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利用和数据查询的具体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管线数据的衔接,以便于开展市政规划中关于管线类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管理工作的实施。

参考《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沛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采用现状勘测、竣工测量、管线普查与定期补测补绘相结合的机制及时更新我县地下管线数据。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的,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分别自竣工测量完成和批准废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管线信息,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对尚未覆土的地下管线工程实施竣工测量;组织对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尚未覆盖或长时间未更新的地区定期开展管线普查;对已覆土但未能及时实施竣工测量的地下管线工程和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变更较大区域进行定期补测补绘。地下管线探测需真实、完整、准确,探测成果需符合地下管线探测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并在普查成果或者补测补绘成果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其纳入县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市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普查并结合定期补测补绘和竣工测量等数据成果,对县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的管线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以健全我县的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规范我县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并为我县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参考《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仪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沛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 管线、管廊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普查单位需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移交下列工程档案资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或者普查、补测补绘成果、管线竣工测量数据入库证明;

(三)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对已建成而未有档案资料记录的管线,管线权属单位需负责查明管线现状,并将资料向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参考《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仪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沛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连云港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  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需建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和保密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参考《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沛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管线工程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对相关材料未及时提交的管线权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可予以相应处罚。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暂停批准其新建管线。政府财政结算项目在相关手续未履行完毕的,可暂停结算。

 违反本办法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管线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未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覆土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建设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徐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高邮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1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有危害管线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条  对于擅自施工或未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竣工资料行为的管线权属单位及建设单位,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评价,扣减企业信用分,约束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参考《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连云港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二项第三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一条  管线权属及管理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七条,《南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较大数额罚款等决定之前,需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需组织听证。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连云港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各地管线管理办法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负责解释,适用范围为我县中心城区,各乡镇可参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发布的同时,原东政办发【2007】88号文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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