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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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3日省交通运输厅第9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普通国省道、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编制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通称“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工程地质勘察、外业勘测、专业调查、专业设计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级公路的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监理制度,勘察监理单位对地质勘察质量进行过程监理,相关费用列入公路工程概(预)算。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满足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文物等相关行业要求;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要求和合同规定。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安全至上、生态环保、经济适用、节约集约和全寿命周期成本原则,积极应用“四新技术”,加强公路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统筹,推广公路数字化勘测,推进公路数字化设计,推动智慧公路建设,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充分运用成熟的科技创新成果,促进基于数字化的勘察设计流程变革,提升勘察设计数字化水平。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对勘察、设计活动从业单位实行信用评价制度。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信用动态管理台账,对公路建设市场勘察、设计从业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后续服务、设计变更等方面进行详细记录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活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章 勘察设计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省道一级公路及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总体负责,负首要管理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咨询机构对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质量负责;勘察监理单位对工程地质勘察的质量和安全负监理责任。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督促设计单位按照投标承诺投入勘察设计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进度要求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计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单位提供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两个及以上设计标段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标段作为总体设计单位,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总体设计单位编写总说明和汇编总概(预)算,组织各参与设计单位编制《总体设计原则》,向项目法人报备,并负责做好各专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工作。各参与设计单位要积极配合总体设计单位的工作。项目法人要建立协调机制,督促各设计单位共同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结合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技术标准确定设计阶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技术难度大的二级公路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基础资料缺乏和不足的建设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等建设项目,必要时可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难度小、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独立桥梁、独立隧道、收费站和服务区等管养设施,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公路建设项目外业勘察,分为初步设计外业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外业勘察。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对外业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并组织勘察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对勘察成果的深度和质量进行认定,以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同时,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好勘察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解决勘察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确保勘察设计工作全面到位。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外业勘察工作开始之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初测(定测)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第十九条 工程地质勘察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勘察质量和效率。
(一)对定性比选方案应进行工程地质条件对比分析,对同深度比选方案进行同深度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二)沿线设施与主线应同步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三)加强深路堑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对挖方高度不大(土质边坡高度不超过20米、岩质边坡高度不超过30米),但地质条件复杂、安全风险较大的边坡,应按深路堑进行勘察和评价;加强高路堤和陡坡路堤的勘察和评价。
(四)对地质条件复杂的桥位斜坡要进行针对性勘察;
(五)应加强对特殊性岩土、特殊地质条件、隧道特殊性围岩、长大隧道水文地质条件勘察和评价;
(六)勘察过程中,应根据实际地形、地质情况和设计方案,动态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
第二十条 勘察监理单位要依据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公正、科学、诚信、自律开展监理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地质勘察有关标准和合同要求:
(一)勘察工作大纲;
(二)勘察设备、人员的配备;
(三)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
(四)工程地质调绘范围、内容和精度;
(五)勘探点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
(六)水、土、岩试样的数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内容和方法;
(七)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八)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岩检验报告和料场调查及试验记录等)、勘察报告及图件;
(九)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各项勘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公路勘测规范,方案比选论证以及路基、桥涵、隧道、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筑路材料、取(弃)土场等分项的勘测、调查深度要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要满足项目实施需求。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生态红线、规划控制线等制约因素资料的收集和分析要完整充分,并具有时效性。在征询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时项目法人要协助进行协调,充分达成一致意见。加强对不良地质的勘察,设计工作要落实各专题评估结论或批复要求,强化勘察与设计的结合,避免出现脱节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前序阶段的批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如有重大方案调整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批。重大方案调整包括以下内容:
(一)推荐路线方案相对上阶段批复发生重大变化(如:走廊带调整、主要控制点变化、起终点位置较大调整、城镇过境段路线方案调整、路线累计调整长度30%以上等);
(二)控制性工程方案(如:长度5公里以上的特长隧道、特殊结构桥梁等)相对上阶段批复发生重大变化;
(三)互通立交、服务(停车)区和收费站等位置明显变化或数量增减;
(四)涉及动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的情况;
(五)其它重大调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外业勘察工作完成后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外业验收和工程地质勘察成果验收。勘察成果验收可与外业验收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组织。原则上外业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业验收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外业勘测资料的完整性;
(二)公路勘测规范、规程执行情况;
(三)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控制点的布设等级和精度,地形图的范围和精度;
(四)特殊路段(如高边坡、地形复杂的大桥、偏压严重的隧道、高挡墙等路段,铁路、高压铁塔、通讯基站、学校等重要建筑物,管线、路线交叉等重要构筑物附近)控制横断面或控制距离的测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五)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涵、隧道、路线交叉、筑路材料、概算编制等各分项的调查情况,沿线规划、城建、水利、水文、地震、气象等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情况;
(六)对生态环境敏感点、文物、基本农田、压覆矿藏、铁路交叉、电力交叉、城镇规划等重要控制因素相关资料的收集掌握情况;
(七)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八)多方案路线比选以及是否遗漏有价值的比选方案情况;
(九)各专业主要工程方案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工程地质勘察成果验收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工作人员、勘察设备等投入情况;
(二)勘察方法的针对性和适宜性;
(三)地质调绘范围和深度;
(四)勘探工作量、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
(五)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的完成情况;
(六)筑路材料料场勘察、试验资料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七)外业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八)勘察工作的深度、进度和勘察成果质量。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行业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通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成果、评价意见或批复。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评估、评价或批复意见,并完善相应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批准的《总体设计原则》开展设计工作。
(一)总体设计单位应负责做好项目设计总揽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解决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对全线的设计标准、技术指标和外观风貌进行统一。避免总体协调不到位,设计原则不统一。设计单位要建立“三环节(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验收)”的协调检查机制,制定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强化总体设计单位总体协调力度,确保设计成果完整、合理、统一。
(二)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方案的研究深度,做到技术方案比选到位、功能服务设计到位、精细化设计到位、安全保障设计到位、耐久性设计到位、标准化设计到位、绿色公路设计到位、施工组织设计到位、工程造价控制到位。
第二十九条 强化安全设计工作。
(一)项目法人要结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重点,按照《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对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设计单位要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设计单位要坚持安全至上理念,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完善和优化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安全性符合规范要求,降低事故概率以减少经济损失;
(二)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提出安全防范意见。
第三十条 强化生态环保和节约集约设计工作。
(一)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保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环评、水保评价措施,推广应用生态友好型工程防护技术;
(二)严格保护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废弃地、劣质地、荒坡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合理控制路基填挖高度,统筹土方调配,充分利用隧道弃渣,有效减少取、弃土场设置,积极推进取土、弃土与改地、造地、复垦综合措施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积极应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充分利用固废资源。改扩建项目要尽量利用原有路基、路面、结构物和附属设施;
(四)坚持永临结合、建养结合,施工临时供电线路和变配电设施、大型取(弃)土场及项目驻地、拌合站、预制场等临时建设设施,应与收费站、隧道变电站(所)、服务区(停车区)等公路管养设施永久工程尽可能统筹规划设计。
第三十一条 强化地质勘察与设计的结合,避免出现脱节的现象。
(一)勘测阶段,要落实地质选线理念,绕避重大地质灾害多发区;
(二)设计阶段,设计人员、校审人员、地勘人员要建立沟通机制。设计人员要认真核查并充分应用勘察成果,尤其是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的工程地质评价、问题预测和处治措施,岩土体工程参数取值等关键信息。
(三)成果提交阶段,应核查设计方案与最终勘察成果的一致性。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结合行业政策、建设条件和项目法人要求,统筹做好路衍经济、智慧公路建设等新业态的设计。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三环节”管理和“两校三审(自校、校核,审核、审查、审定)”制度,确保设计质量。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应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但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生产厂家、供应商、产品品牌或限定材料的来源渠道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确因结构安全原因无替代产品的专利产品,须经专项技术论证后方可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要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把工程投资作为约束性目标,始终贯彻到勘察、设计的全过程。
(一)强化对长隧道和大型桥梁等重要结构物和滑坡、软基、特殊性岩土等不良地质区域的勘察深度;加大对土地分类、地表植被、拆迁建筑物等调查的工作深度;
(二)详细调查路基填料、混凝土结构及路面碎石材料、天然砂和机制砂等地材的来源和价格;
(三)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灵活应用技术指标、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避免过度设计,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四)设计单位应做好前期工作各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初步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初设概算等的预控。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公路养护运营需求,合理设置养护工区,配置应急设备,加强可到达、可检测、可维修和可更换工程设计,为公路养护运营提供便利。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审查与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勘察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事权范围内的国家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的报送审批相关要求准备所需资料,并按《甘肃省一般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要求办理勘察设计文件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报批资料办理完成之后,应当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上传设计审批申请文件和相关支撑文件。上传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项目法人需补正的资料。
第四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勘察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
(一)初步设计审查
1.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的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两审合一”方式出具符合性审核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2.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委托满足资格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
由项目法人依法委托满足资格要求的咨询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批部门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符合性审核负面清单》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项目法人同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咨询审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机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技术咨询职责,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职业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专家参与咨询工作,切实为设计单位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供有益建议,为项目法人把好勘察、设计技术关,为审批部门审查(批)勘察设计文件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支持,并对审查程序和咨询审查报告内容负责。
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咨询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在收到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基础资料后,咨询机构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咨询审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设计方案中有重大争议的事项,咨询机构应及时通过项目法人向审批部门报告。必要时,由审批部门组织专门的技术研讨会进行论证。对于审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勘察设计文件,咨询机构应提出书面意见,并经委托人(审批机构或项目法人单位)同意后退回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将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新送审。
第四十四条 审批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现场审查,与相关单位交换审查意见,并提出完善设计的有关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编完善,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正式咨询审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应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出现投资超概、超估等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向可研审批部门提交情况说明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设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但未超过10%时,设计单位应对概算和估算进行对比分析,由公路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并做以下分类处理:
1.属于政策、材料物价调整等非人为可控因素造成的超估,设计审批部门可按照程序组织审批;
2.因可研编制深度严重不足或漏项等原因导致概算超估算较多的项目,由可研编制单位对超估原因提出分析报告,公路造价机构提出核查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分析报告和核查意见进行审批。
(三)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投资估算调整较大的,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履约失信行为扣分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审批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勘察设计文件报批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章 勘察设计后续服务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实施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进行全过程后续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设计代表的须报请项目法人批准,更换人员资历(主要包括职称、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业绩)不得降低,且能够胜任后续服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做好设计的技术交底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强动态设计和精细化设计,不断完善工程设计。对于需要设计变更的,应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单位要进行详细论证,及时提交变更设计图纸,保证工程进度。
第四十九条 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在项目实施中组织咨询机构、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回访,监督施工中设计执行情况,对设计适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十条 在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等对工程建设内容满足设计要求情况、达到使用功能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五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后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勘察、设计质量评估工作,作为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精心组织人力物力资源,制定合理的设计周期,严禁随意压缩设计周期或调整建设规模,督促设计单位做好勘察、设计中质量、安全及进度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在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中明确各相关单位的成果质量要求和奖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转包、非法分包。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问责等监管工作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设计单位分项负责人是各分项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勘察、设计质量领导责任;设计人员、复核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勘察、设计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甘交规范〔2022〕14号)同时废止。
http://jtys.gansu.gov.cn/jtys/c106454/202408/1739615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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