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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本站     2019/3/23 10:34:35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司法局(原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审查完成后,于2019年1月4日提请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1月28日,田庆盈市长签署第95号政府令予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3月20日,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2019年第8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局长王立杰、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赵忠才解读《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介绍《办法》制定出台相关情况和贯彻落实计划,并回答记者提问。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其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城市品质和形象。作为市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八章,共五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行保障、信息与档案管理、综合管廊、法律责任、附则八部分。


《办法》在制度设计上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理顺了管线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关于强化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联动协调的要求,《办法》明确界定了各级各方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工作;规划、建设及相关行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规范了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一是规划先行,合理安排建设。为解决各类管线建设不相协调的问题,《办法》依法设计了地下管线规划编制体系,规定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行业部门据此编制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管线控制性要求。二是制定建设计划,加强统筹管理。为解决地下管线无序建设、道路反复开挖的问题,《办法》建立了年度建设计划制度,未列入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新改扩建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三是明确各方责任,保护管线设施。《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资料查询、现场核查、探测等形式确认现有管线情况;施工单位施工活动对既有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强化了管线安全运行保障责任。为加强管线运行管理,保障管线运行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办法》一是明确行业部门与管线责任单位的责任,行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管线责任单位承担所属地下管线运行安全责任。二是规范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处置,行业部门编制行业应急预案,管线责任单位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管线责任单位按照预案进行抢修。三是明确废弃管线处置责任。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依法办理手续;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产权不明的废弃管线,由行业部门组织拆除。

  推进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建设。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是管线规划、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此,《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系统,信息共享。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管线信息管理标准规范,建立综合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按标准建立专业信息系统,实现与综合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二是档案报送,汇集数据。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相衔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依法移交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一个月内移交相应资料。

  明确了综合管廊建设管理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引领我市综合管廊建设,《办法》设专章作了规范:一是明确入廊要求。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按照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除特殊情况外,已建综合管廊区域所有管线都应当按规划入廊。二是明确养护责任。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三是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求,管理维护单位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价格、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管廊使用费指导意见协商确定。

  设定了法律责任。对管线建设管理中多发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一是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地下管线资料擅自施工、损坏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或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未及时处置、消除隐患的,对管理维护单位责令改进、给予罚款。三是危及管线安全或者妨碍管线正常运行的,对违法行为人责令改进、给予罚款。四是未按规定移交管线资料、报送变化信息的,对建设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责令改正、给予罚款。五是信用档案管理。管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及管理维护等单位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下步,我市将以《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全市地下管线有关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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