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办法:6月1日起市政工程质量施行终身责任制
本站 2019/4/25 9:08:19
强化市政工程质量,河南再出招。4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印发,根据《办法》,今年6月起,我省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哪些市政工程适用?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照明、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护栏、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综合管廊和以海绵城市理念设计的其他基础设施等工程均包括在内。
《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
工程质量如何保证?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担责
《办法》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首要主体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等其他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落实各自质量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投诉。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企业未设置监督方投诉式标牌 最高可被罚3万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移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监督投诉方式。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未责令改正的
(三)未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依法进行监督的
(四)未依法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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