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级道路(公路、城市道路)辅助车道设置
本站 2020/2/20 19:26:37
刚和同事针对公路和城市道路辅助车道的设置进行了讨论,讨论的结果如下。
需要设置辅助车道的情况
1、 车道不平衡
2、 入、出口间距较短,不满足交织需求
针对1,规范要求如下:
《路线规范》
《立交细则》
所以,关于车道平衡时辅助车道指标的选用较为明确简单。
针对2,分两种情况:
一、基本路段长度(净距)小于某个临界值,不设置辅助车道利用基本车道交织会对主线直行车辆造成较大干扰,此为辅助车道设置的上限值,以入、出口的净距控制。增加的辅助车道用于交织,减少出入交通对主线的干扰;
二、即使设置辅助车道也不满足进出口车辆交织的需求、或是对主线直行交通造成较大干扰,此种情况下的长度为设置辅助车道的下限值,以入、出口鼻端间距控制。
针对上限值规范规定如下。
《路线规范》
《立交细则》
另一种是下限值,以入、出口鼻端的间距来控制。下限值指的是:在鼻端间距小于此值时,设置辅助车道不足以抵消出入口交通对主线通行能力的影响,这种情路况下需要设置集散车道或者匝道连接的方式形成复合互通。
下限值长度以以下条件确定:
① 满足出入口加减速过程
② 设置一个出口预告标志(500m)
针对下限值规范规定如下:
《立交细则》
针对1,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5.4.3 在设置双车道匝道的分、合流处,应增设辅助车道[图5.4.3(a)]。辅助车道长度(包括渐变段)在分流端宜为1000m,且不得小于600m,在合流端宜为600m。辅助车道过渡段渐变率应大于等于1/50。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的起点之间的距离小于 500m 时,应设辅助车道并连接[图5.4.3(b)]。
针对2,
上限值: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7.4.1 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起点的距离小于500m 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接。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5.4.3 在设置双车道匝道的分、合流处,应增设辅助车道[图5.4.3(a)]。辅助车道长度(包括渐变段)在分流端宜为1000m,且不得小于600m,在合流端宜为600m。辅助车道过渡段渐变率应大于等于1/50。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的起点之间的距离小于 500m 时,应设辅助车道并连接[图5.4.3(b)]。
下限值如下: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什么卵用,城市道路出入口设置往往很密集,可以说很难满足规程的要求,加之规程约束力相对较小,突破间距要求而不设置集散车道的情况比比皆是。
不过,公路方面对辅助车道的规定请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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