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布城市设计管理指导意见
本站 2020/4/25 15:26:42
4月24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太原市城市设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提高太原市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2年)》和太原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设计推动太原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太原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设计编制与管理工作适用本意见。三县一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工作职责。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是落实空间规划、提升城市品质的主要手段,是指导建筑、市政工程和景观设计,进行规划和建设许可的重要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城市设计的指导和市区范围城市设计的编制、修改、报批和管理监督。
第四条 城市设计分类。太原市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第五条 总体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风貌分区和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第六条 区段城市设计
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分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一般地区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由太原市总体城市设计划定,包括城市核心区、历史风貌区、新城新区、滨水地区、山前地区和重要街道等。
区段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区段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共生关系,优化交通组织,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注重建筑群体与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地下空间等控制要求。
第七条 地块城市设计
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具体地块编制的城市设计,是建设项目对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的具体落实和深化,与地块建设方案相对应。
以下情形地块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1)总体城市设计或区段城市设计划定的重点地区内地标、门户节点、轴线廊道、重要街道等所涉及到的地块。
(2)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地块。
(3)经市政府确定需编制城市设计的地块。
地块城市设计应当落实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对高度分区、轴线、廊道、地标、天际线、城市界面等控制要求,细化功能业态、高度分区、建筑界面、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开放空间、景观设施、地下空间等设计要求,提出建筑体量、立面、色彩、材质、风貌、第五立面等设计引导。
第八条 专项城市设计
专项城市设计是根据实际需要,对城市风貌、天际线、色彩、公共标识、夜景照明、城市雕塑、慢行系统等特定要素、特定空间或特定问题为对象的城市设计,是进行城市风貌和景观管控、空间品质提升等专项行动的依据。
第九条 城市设计编制与审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太原市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及成果深度,应按照《太原市城市设计技术导则》和《太原市区段及地块城市设计导则编制标准》执行。城市设计编制部门应根据年初土地出让与储备计划,逐年确定地块城市设计的范围和要求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经费应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条 专家评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建立城市设计专家评估咨询机制,进行城市设计工作技术指导和方案决策咨询。
第十一条 公示和公布。城市设计审批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城市设计批准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规划衔接
总体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段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管控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应同步编制区段和地块城市设计,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批;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应同步进行城市设计研究,形成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和文字导则,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
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将城市设计管控内容纳入规划条件。
在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阶段同步审查城市设计相关管控内容。已批准的区段和地块城市设计,建设方案应严格按照城市设计管控要求执行;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落实情况。对于违反本意见的建设行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成果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运用三维仿真等技术,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并进行动态维护。
第十五条 规划修改。需修改已批准城市设计管控内容的,应由申请单位提交专题报告并作出论证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按报批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规划评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定期或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城市设计规划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动态完善城市设计成果和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意见自 2020年 4 月 22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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