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获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通过。这是河北首部自贸区地方立法,将为自贸区先行先试提供制度保障。
2019年8月2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获准设立。一年来成绩单“亮眼”,新设企业超过自贸区设立前存量企业的两倍多,签约金额3208.7亿元。下一步推进改革创新,亟需构建专门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性法规,为其健康、顺畅运作护航。
条例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共8章65条,从提出战略定位、功能定位,明确管理体制,规范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产业开放、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与人才保障等方面,为推进自贸区建设进行了全面规范。
鼓励大胆探索创新,条例明确失败可免责。条例提倡“法无禁止即可为”,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鼓励开展改革创新活动。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进行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有专家认为,此举体现了河北对创新失误的宽容和对创新积极性的保护,将为先行先试者吃下“定心丸”。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两大国家战略,是中央赋予河北自贸试验区的历史使命。条例将“引领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列为独立章节,在协同创新、要素流动、通关一体化、大兴机场片区联动等方面明确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领域和重要内容,充分体现出鲜明的河北特色。
作为改革高地,自贸区简政放权的力度也在加大。注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规定鼓励各片区为入驻企业提供与周边省市自贸试验区趋同的财政支持措施。进一步降低生态环境影响,条例对环境保护作出专门规定,要求优化监管方式,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此外,对“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综合执法、减少考核、知识产权保护、救济机制,以及人才认定、引进、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针对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创新、改革等问题作出进一步完善,推进自贸试验区的投资贸易金融发展与产业开放。根据中央作出的“双循环”部署,规定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结合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重点在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贸易、大宗商品贸易、临空产业、临港经济、国际物流等领域构建开放合作载体,推进产业开放,开展先行先试。
条例探索治理模式创新,对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基本架构为:省、市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省、市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其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片区所在地政府履行自贸区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确保运转更加精简高效、权责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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