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两评一案分别是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价、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理论上是先由专家和财政部门审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通过后审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之后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其中物有所值评价还需要专家进行定性评价打分才算真正完成。不过实际操作中这三文件都在同一场专家会中审核,政府方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参与评审。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第三条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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