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本站 2018/9/18 10:15:30
完成道路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道路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道路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已完成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具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具有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道路工程管养建议书。(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颁布)具有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执行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具有建设单位对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量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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