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本站 2016/8/12 16:08:10
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必须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风景区的分区、结构与布局,风景区的容量、人口与生态原则等基本内容。
1.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为便于总体布局、保护和管理,每个风景区必须有确定的范围和外围特定的保护地带。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主要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规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明确、易于标记和计量。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根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
2.分区、结构与布局
(1)规划分区。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别,并应遵循以下原则:同一区内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现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需要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当需要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当需要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2)规划结构。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3)规划布局。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环境容量
(1)风景区容量。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
(2)环境容量的确定。环境容量的问题是我国近几年来才重视的课题,特别是涉及大范围的室外空间容量——环境容量。
风景区的环境容量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建筑容量、交通容量、场地容量、水源容量、能源容量、景观容量等。
4.风景区的生态分区
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危机区、不利区、稳定区和有利区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5.风景区的环境质量
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 -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GB3838-1988 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GB9667-1988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GB3097-1985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1- 1985中的规定;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GB3096-19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 -19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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